簡易信貸有限公司 (‘本公司’)

致所有客戶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通知

  1. 資料當事人的有關資料可能會用作下列用途;
    (i) 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日常運作服務和信貸便利;
    (ii) 進行信貸審查(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信貸申請及定期覆核信貸的情況下);
    (iii) 設立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貸審查及債務追討;
    (v)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vi) 為資料當事人設計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推廣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確定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本公司的債務;
    (ix) 執行資料當事人向本公司應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向為資料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x) 根據本公司或其任有關連公司需遵守的法律要求而作出披露;
    (xi) 使本公司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權益的參與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
    (xii) 當有任何拖欠還款,除非該筆拖欠款項能在到期日起計60天內償還,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有權保留借款人的帳戶資料直至當事人之拖欠款項最後清還日起計的五年計;及
    (xiii) 與上述相關的其他用途。
  2. 本公司會將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將有關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作以第一段所述的用途;

    (i)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賬、債務追討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ii)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資任的人士,包括就有關資料對本公司有保密承諾而與本公司同屬一集團的公司或各商號或各聯營機構;
    (i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如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予債務追收代理;
    (iv) 任何根據本公司或有關連公司需遵守的法律要求而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及
    (v) 任何本有限公司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任何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轉人。
  3. 根據條例規定及按其認可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人士均有權:

    (i) 查詢本公司是否持有其個人的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ii) 要求本公司對其不準確的個人資料作出更正;
    (iii) (當任何人士的信貸申請並不涉及按揭貸款)該借款人不論因全數歸還而終止貸款;或在貸款期完滿清還所有款項起計之前的五年內帳戶若沒有任何超過60日的拖欠,借款人有權要求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申請刪除借款人已終止之帳戶資料;
    (iv) 查悉本公司對有關資料的政策及實務,並獲知本公司持有其個人資料的類別;及
    (v) 如與個人信貸有關,可要求獲知何等資料會經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披露,以及可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籍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4.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資料更正,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資料種類等要求,應向以下人士提供:

    簡易信貸有限公司資料監管員

    地址:香港九龍彌敦道208-212號四海大廈9樓902A1 室

  5. 本通知不會限制條款賦予資料當事人的權利。